(2016)豫1403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铁晓敏与张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晓敏,张存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546号原告铁晓敏(曾用名铁孝敏),男,1948年6月25日出生,回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存建,男,195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铁晓敏与被告张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铁晓敏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存建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铁晓敏的申请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存建银行存款13万元。二、对原告铁晓敏提供的担保物、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证号为商丘市房权证2000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隋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