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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全迎与吴全喜、祁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迎,吴全喜,祁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2民初1345号原告李全迎,居民。被告吴全喜,居民。被告祁洁,居民。原告李全迎诉被告吴全喜、祁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全迎,被告吴全喜、祁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全迎诉称,2015年3月25日,被告吴全喜因经营之需向原告借款9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归还。故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利息1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吴全喜、祁洁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吴全喜、祁洁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25日,吴全喜向李全迎借款9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上述款项借出后,经李全迎多次索要,吴全喜至今未予归还,因此产生纠纷。上述事实,有借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李全迎与吴全喜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李全迎按照约定给付了借款,已实际履行交付义务,吴全喜未及时归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李全迎要求吴全喜偿付借款本息,符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借贷发生于吴全喜、祁洁夫妻关系存续��间,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祁洁应承担共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全喜、祁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全迎借款9万元、利息1万元,本息合计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吴全喜、祁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韩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