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6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原告马志浩诉被告孟繁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浩,孟繁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650号原告马志浩,女,199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被告孟繁顺,男,32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浩诉被告孟繁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另协商处理,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志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志浩负担。审判员 白音宝力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秀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