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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5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马学虎、马开忠、李钱满、吴忠孝与陈兰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学虎,马开忠,李钱满,吴忠孝,陈兰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5民初1350号原告:马学虎(经名喜木子),男,1965年3月8日出生,回族,住新疆新源县。委托代理人:张楠,新疆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开忠(经名克子),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回族,住新疆新源县。原告:李钱满,男,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未到庭)原告:吴忠孝,男,193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未到庭)被告:陈兰兰,女,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那拉提镇喀拉苏村*组**号。(缺席)原告马学虎、马开忠、李钱满、吴忠孝诉被告陈兰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世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学虎、马开忠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吴忠孝、李钱满,被告陈兰兰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学虎、马开忠诉称:2012年5月3日,吴忠孝和原告马学虎、马开忠、李钱满共同承包王兴元位于新疆和静县巩乃斯乡哈尔巴力其格的1200亩人工草场,承包期一年,承包费为18万元。合同签订后我们先付王兴元1万元,剩余的17万元用我们当年的菜籽收回顶账4万元。剩余的现金我们在卖油菜时,陈兰兰和吴忠孝说给王兴元,现在油菜钱转到陈兰兰的卡上。2013年2月,王兴元以马学虎、马开忠、李钱满、吴忠孝未按期支付承包费用为由,将四人告到新源县法院,法院执行了马学虎、马开忠、李钱满、吴忠孝。但原告承担了这个义务后,原告向陈兰兰索要油菜现金,被告陈兰兰却置之不理,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追回油菜籽卖的现金90000元、支付原告交通费和误工费、判令支付违约滞纳金和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后,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对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驳回起诉。本案在立案后,经法庭询问查明,本案原告吴忠孝对该案的诉讼并不知情,立案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送达回证中“吴忠孝”的签名均系原告马学虎私自代签。综上,依照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学虎、马开忠、李钱满、吴忠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代理审判员 世 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柴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