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4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罗某、黄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黄某甲,农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24刑初7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17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甲,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17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农某,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17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德保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黄某甲、农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黄某甲、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罗某、黄某甲、农某等人在黄某乙前家喝酒,后罗某与同席喝酒的许某因琐事发生口角。散席后,许某驾驶摩托车先行离开,途中在多美屯附近公路边停车呕吐,罗某、农某、黄某甲驾驶摩托车经过即停车上前对许某进行殴打,后经李某劝阻,三人才驾车离开。经法医鉴定,许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书证、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罗某、农某、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农某、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三名被告人作用相当,均是主犯。三名被告人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表示没有异议。被告人黄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表示没有异议。被告人农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表示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罗某、黄某甲、农某等人在黄某乙前家喝酒,后罗某与同席喝酒的许某因琐事发生口角。散席后,许某驾驶摩托车先行离开,途中在多美屯附近公路边停车呕吐,罗某、农某、黄某甲驾驶摩托车经过即停车上前对许某进行殴打,后经李某劝阻,三人才驾车离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许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三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许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被告人黄某甲、农某和被告人罗某分别于2016年2月15日、2016年2月16日到德保县公安局巴头派出所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由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罗某、黄某甲、农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许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黄某乙前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谅解书;7、户籍证明。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被告人罗某、黄某甲、农某对以上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均表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黄某甲、农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黄某甲、农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本案系因罗某与被害人许某发生口角而引发,罗某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大,黄某甲、农某作用相对较小;三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某、黄某甲、农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院决定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二、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三、被告人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三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黄秀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有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