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6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滁州市琅琊高郢涵管厂与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琅琊高郢涵管厂,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639号之二原告:滁州市琅琊高郢涵管厂,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负责人:吴家宝,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林汉中,该厂员工。被告: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杨延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琅琊高郢涵管厂与被告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滁州市琅琊高郢涵管厂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琅琊高郢涵管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琅琊高郢涵管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90元,减半收取2245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865元,由原告滁州市琅琊高郢涵管厂负担。审 判 员 弓家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