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兰芳与朱跃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兰芳,朱跃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2民初1412号原告陈兰芳委托代理人被告朱跃华原告陈兰芳与被告朱跃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国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兰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跃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兰芳诉称,原、被告于1981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年底依农村习俗结婚,未领取结婚证。1982年11月22日生一子朱某某,现已成家立业。原、被告婚前及婚后一度夫妻感情尚可,12年前被告外出去东北打工,期间被告仅回来一次换取二代身份证,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夫妻感情可言,且其对家庭不闻不问,没有尽到一个丈夫的义务,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家庭共有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朱跃华未到庭,提供书面答辩状称,双方感情不睦是因为原告对老人不孝产生分歧,为不使感情恶化,被告外出打工,在此期间原告也未关心被告,双方都存在问题,夫妻之间应痛改前非,保持一个完整的家,过好幸福的晚年,所以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1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年底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未领取结婚证,1982年11月22日生一子朱某某,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一度关系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于2016年2月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因被告未到庭,致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如皋市白蒲镇文峰社区居委会证明、证人证言等经庭审质证并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系几十年的夫妻,目前虽有些矛盾,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妥善处理好存在的问题,夫妻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兰芳诉被告朱跃华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西被闸支行)。审 判 员 孙国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曹泽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