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91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与闫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闫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720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代表人于念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振强,山东楷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鲁栋,山东楷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雷,男,1979年1月2日出生,住菏泽经济开发区。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代表人李波,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与被告闫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改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