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民申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曹红平与颜保华、谢正香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曹红平,颜保华,谢正香,颜红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民申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红平,居民。委托代理人廖赞军,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颜保华,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谢正香,农民,系被申请人颜保华之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颜红艳,居民,系被申请人颜保华、谢正香之女。再审申请人曹红平因与被申请人颜保华、谢正香、颜红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娄中民一终字第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曹红平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在本案中只要三被申请人从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发,合同目的是可以实现的。2、一、二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再审申请人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效力并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营业损失,原审法院却判决解除合同,超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判非所诉。请求对该案进行再审。被申请人颜保华、谢正香、颜红艳提交意见认为,曹红平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曹红平与被申请人颜保华签订《门面出租合同书》后履行至2014年下半年,被申请人谢正香等认为门面租金过低多次到曹红平店内吵闹,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矛盾激化,为此,公安机关亦出面协调过,被申请人现强烈表示要将门面收回,坚决不再续租给曹红平,《门面出租合同书》的目的已不能实现,继续履行该合同已无可能,故二审判决依法予以解除合同,由再审申请人曹红平在合理期限内将所承租的门面返还给被申请人及支付拖欠的租金并无不当。至于再审申请人曹红平提出其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效力并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营业损失,一、二审法院却判决解除合同,超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的主张,经查,一、二审已根据再审申请人的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因双方当事人因租金问题矛盾较大,且被申请人又坚决不再同意续租,合同难以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一、二审判决解除合同并赔偿再审申请人曹红平的损失不属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综上,再审申请人曹红平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曹红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立贤审判员 王小娥审判员 李连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