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2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抗与邓双梅、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抗,邓双梅,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2579号原告:刘抗,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尹奇,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靳杨,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双梅,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南山路89,组织机构代码56217363-2。法定代表人:顾娟。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抗与被告邓双梅、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抗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邓双梅、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00元,或者元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抗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邓双梅、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罗国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林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