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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初字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韩树华与孙希燕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树华,孙希燕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1986号原告韩树华。被告孙希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树华与被告孙希燕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莉人民陪审员  于文军人民陪审员  隋本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单秋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