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初字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韩树华与孙希燕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树华,孙希燕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1986号原告韩树华。被告孙希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树华与被告孙希燕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莉人民陪审员 于文军人民陪审员 隋本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单秋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