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四川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宇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民旺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宇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民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80号原告:四川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号*栋*层。法定代表人:陈志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姗,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嘉,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宇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号金府银座*栋**楼*号。法定代表人:李金武。委托代理人:李雨波,男,四川宇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四川省彭山县。被告:成都民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金银花街**号祥瑞花园*栋*层附*****号。法定代表人:王铭。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四川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成都民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四川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成都民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民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王 晓代理审判员 黄金迪人民陪审员 梁义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