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3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彭生良与董曦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生良,董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3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彭生良,天祝县某镇某村一组48号,农民。被执行人董曦明,天祝县某某镇某村六组108号,农民。本院在执行彭生良申请执行董曦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董曦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董曦明于2016年4月25日前自觉履行(2016)甘0623民初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曦明未按期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董曦明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董曦明在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75元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佐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国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