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202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小兰与周莉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兰,周丽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30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兰,女,汉族,1978年5月20日出生,个体户,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周丽涓,女,汉族,1975年10月1日出生,个体经营者,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王小兰申请执行周莉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土地部门,被执行人周莉涓无存款信息,在大武口区有房屋一套,已抵押给银行,我院已经查封该房产,名下有翼虎车一辆,已被诉前保全,但车辆去向不明,其他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王小兰谈话,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33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234045元,执行费3411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柳永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