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30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吴家兰、杨柳艳与朱寿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家兰,杨柳艳,朱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30执15号申请执行人吴家兰,女,1965年11月15日出生,侗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申请执行人杨柳艳,女,1974年2月24日出生,侗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朱寿伟,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家兰、杨柳艳与被执行人朱寿伟民间借贷纠纷(2016)湘1230执15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家兰、杨柳艳与被执行人朱寿伟已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朱寿伟按照协议已于2016年4月24日偿还54000.00元借款给申请执行人吴家兰、杨柳艳。2016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吴家兰、杨柳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此,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230执1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仲德审判员 吴石登审判员 杨生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镇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