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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金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金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4民初1782号原告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开发区恂园北里6号20门2017室,现办公地天津市南开区天香水畔小区物业服务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88469709。法定代表人赵振江,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辉,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懋,该公司职员。被告刘金芝,住天津市。原告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金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程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辉、李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金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物业服务关系,2011年6月1日原告与天津市南开区青年路天香水畔业主会签订了《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原告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被告一直拖延缴纳物业费至今。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一、被告给付原告2011年6月至2015年12月物业费17402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一、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及备案证明、资质证明。为证明物业服务合同真实有效;证据二、照片打印版。为证明原告履行了物业管理义务,被告所在天香水畔小区被评委达标住宅小区。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2011年5月9日原告与天津市南开区天香水畔花园业主会签订了《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期限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终止。该合同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约定了物业费收费标准为“(1)多层住宅:0.55元/月平方米、(2)高层住宅:0.55元/月平方米、(3)别墅:1.40元/月平方米……”由业主负责缴纳。该合同同时约定了物业服务内容及相应标准。该合同于2011年8月8日经天津市南开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备案。另查,被告系天津市南开区天香水畔花园16-3号房屋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为226平方米,属别墅性质。2011年6月1日起,被告每月应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316.4元,然自2011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被告未向原告缴纳相应物业费,累计拖欠17402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天津市南开区天香水畔花园业主会签订的《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均有明确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合同对包括被告在内的小区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各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原告已向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业主,理应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然其并未依约缴纳,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2011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物业费1740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刘金芝一次性给付原告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1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物业费17402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刘金芝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日书 记 员 赵贺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