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828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澜沧县瑞峰采石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范厚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澜沧县瑞峰采石有限公司,范厚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28执19号申请执行人澜沧县瑞峰采石有限公司。住所地:澜沧县竹塘乡募乃村石场。法定代表人郑维银,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春梅,系该公司财务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范厚才(又名范厚财),男,1964年10月13日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人,个体工商户,原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威远镇芒冒村,现去向不明。本院在执行(2015)澜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澜沧县瑞峰采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厚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范厚才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厚才向申请执行人石料款31740元,以及承担诉讼费297元,执行费376元,共计3241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范厚才2014年挂靠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澜阿公路二合同段承包过部分工程,现工程已完成,因未验收,故还有部分保质金没有支付给被执行人范厚才。本院将该情况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范厚才的保质金发放下来再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828执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定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剑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