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81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赵刚、赵荣秀与济南恒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刚,赵荣秀,济南恒源置业有限公司,章丘广播电视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1389号原告赵刚,男,生于1976年8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赵荣秀,女,生于1975年11月2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怀国,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恒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明水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执强,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瑞立,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章丘广播电视台,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柴林涛,台长。原告赵刚、赵荣秀与被告济南恒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焕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刚、赵荣秀的委托代理人张怀国,被告济南恒源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瑞立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章丘广播电视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刚、赵荣秀诉称,原章丘市广播电视局组织建房。2002年11月6日原章丘市广播电视局与被告济南恒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同乐园小区5号、6号、18号、19号楼开发协议,约定被告济南恒源置业有限公司为原章丘市广播电视局开发上述楼房等。同日,原章丘市广播电视局与济南恒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同乐园小区5号、6号、18号、19号楼建设内容、标准、价款及实施协议。上述协议中的6号、19号楼后来统称为6号楼。2005年3月26日,原章丘市广播电视局与被告济南恒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第三条约定,6号楼甲方(济南恒源置业有限公司)必须于2006年1月16日前交付乙方(章丘市广播电视局),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延迟交工。第五条约定,如甲方延期交工,每延期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0元等。原告作为参与上述楼房的购房户之一,购买了6号楼西5单元5楼西户,原告履行了缴纳全部房款的义务,原告早已入住房屋多年。就办理房产证事宜,多年来多次与被告济南恒源置业有限公司协商,被告济南恒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份就涉案房屋在房管部门作了初始登记,房管部门亦制作了房屋分户平面图,建筑面积为138.79平方米及配套房一个。但按房管部门的要求办房产证的其他资料及需要协助的事项,被告济南恒源置业有限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诿,导致至今房产证办不了。因购房款原告系通过原章丘市广播电视局与被告济南恒源置业有限公司结算,购房事宜基本是由原章丘市广播电视局与被告济南恒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定,2010年机构改革进,原章丘市广播电视局不再存在,同时组建章丘广播电视台。购房时的资料、账目等现都在第三人处,第三人亦多年多次与被告济南恒源置业有限公司协商给原告的楼房办理登记手续,故列其为第三人。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原告认为原告购房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是一项基本权利,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济南恒源置业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办理同乐园小区6号楼西5单元5楼西户楼房的登记手续,并赔偿原告违约金。被告济南恒源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原被告之间互不认识,也不存在房产买卖关系,双方既无房产买卖合同,又没有房款往来,二、2002年11月,被告承建了章丘市广播电视局的四栋宿舍楼,但因该局原因导致被告被农业银行强行划款83108.49元,该款被划后,被告数次与本案第三人章丘广播电视台协商,未能解决。第三人章丘广播电视台没有出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两原告系夫妻。2002年11月6日原章丘市广播电视局与被告济南恒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同乐园小区5号、6号、18号、19号楼开发协议,约定被告济南恒源置业有限公司为原章丘市广播电视局开发上述楼房等。同日,原章丘市广播电视局与济南恒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同乐园小区5号、6号、18号、19号楼建设内容、标准、价款及实施协议。上述协议中的6号、19号楼后来统称为6号楼。2005年3月26日,原章丘市广播电视局与被告济南恒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第三条约定,6号楼甲方(济南恒源置业有限公司)必须于2006年1月16日前交付乙方(章丘市广播电视局),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延迟交工。原告作为参与上述楼房的购房户之一,购买了6号楼西5单元5楼西户,并缴纳了全部房款(由原章丘市广播电视局收取后支付给开发方和建筑方,房贷系直接打入开发方账户),且早已入住房屋多年。就办理房产证事宜,多年来多次与被告济南恒源置业有限公司协商,被告济南恒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份就涉案房屋在房管部门作了初始登记,房管部门亦制作了房屋分户平面图,建筑面积为138.79平方米。但按房管部门的要求办房产证的其他资料及需要协助的事项,被告济南恒源置业有限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诿,导致至今未能办理房产证。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在2015年8月5日,被告委托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给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的“律师函”中,被告亦同意给仲崇勇之外的原广播电视局的79户(含原告)办理房产证书。但因仲崇勇欠房贷致被告被银行划款83108.49元之事未谈妥,遂使该79户办房产证之事搁浅。另查明,2005年9月7日,原告赵刚与被告签订购买住宅楼协议书一份,2005年12月3日,中国农业银行章丘市支行与原告赵刚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一份,被告为保证人。另查明,2010年2月6日,在章丘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中,原章丘市广播电视局所属其他事业单位(行政职责划入章丘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及章丘人民广播电台、章丘电视台合并组建章丘广播电视台。上述事实,由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被告与原章丘市广播电视局协议一份,原章丘市广播电视局与济南恒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协议一份,被告与原章丘市广播电视局补充协议一份,被告基本情况一份,章丘市委、市政府关于章丘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一份[章发(2010)3号文],第三人的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房协议复印件一份,购房收据5份,章丘市房管局初始登记证明复印件一份,原告结婚证复印件,贷款协议一份,章丘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同乐园小区5、6、7号楼房产证涉及的土地使用年限的问题复函”{章国土函字(2014)96号},被告的律师函,第三人给被告的函复,及被告提供的农行章丘支行“仲崇勇逾期贷款本息扣划通知”复印件一份,以及原、被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商品房买卖行为发生于2002年,其时,商品房买卖行为尚不规范,从原章丘市广播电视局分别与被告和济南恒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楼房开发协议和建筑施工协议来看,本案可定性为单位集资自建房屋,但后期原、被告又签有购买住宅楼协议书,并且原告为购买涉案商品房进行了贷款,且被告为其保证人。并且,在原告等众多未办房产证的住户多年与被告交涉下,被告亦同意给原告等79户办证,后因仲崇勇未还贷款之事双方未商量成,故综合本案案情,本院认为,本案宜认定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原章丘市广播电视局收付房款行为可视为代收代付行为。目前,原告已全额缴纳了购房款,被告也早已交付了涉案房产,但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违背了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两原告主张被告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合法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违约金的请求,综观本案案情及双方合同的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第三人章丘广播电视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恒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赵刚、赵荣秀办理位于章丘市“同乐园小区”6号楼西5单元5楼西户的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二、驳回原告赵刚、赵荣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济南恒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焕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穆象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