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三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路军诉韩彬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路军,韩彬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564号原告王路军,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长治市人人。被告韩彬,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长治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路军诉被告韩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路军于2016年4月26日以原告已将原物取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路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路军承担。审判长 毛文亮审判员 韦庆彪审判员 崔晓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