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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三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路军诉韩彬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路军,韩彬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564号原告王路军,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长治市人人。被告韩彬,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长治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路军诉被告韩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路军于2016年4月26日以原告已将原物取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路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路军承担。审判长  毛文亮审判员  韦庆彪审判员  崔晓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