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奈法执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宿桂霞与李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桂霞,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奈法执字第700号申请执行人宿桂霞,女,蒙古族,住所地奈曼旗。被执行人李祥,男,1952年3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奈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祥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李祥所有的位于奈曼旗某某某某镇**号区的房屋(房权证奈房权字第***号,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李学范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宝银柱审判员长 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庆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