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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方立与余瑾、章和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立,余瑾,章和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1291号申请执行人方立被执行人余瑾被执行人章和森申请执行人方立与被执行人余瑾、章和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商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0000元(该利息计算至2015年7月31日,自2015年8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另行计付),诉讼费用人民币1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另案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章和森所有的工资账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余瑾所有的已设定抵押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白沙新村信成公寓的房屋,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要求在本案中对该房予以执行。经查询两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浙0182执129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