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325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偰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偰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5执35号申请执行人偰某某。住姚安县。被执行人马某某。住姚安县。本院在执行偰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姚安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2015)姚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30日内给付申请人执行款2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人于二0一六年一月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采取执行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已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的(2016)云2325执35号���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林 鹏审判员 杨 瑞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丕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