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1453号原告王某,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郭东舰,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女,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9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 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显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