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蔡长青与李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长青,李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1392号原告:蔡长青,工人。被告:李东利,工人。原告蔡长青被告李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长青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博晓审 判 员 闫 浩人民陪审员 李志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安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