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何铮英与朱雪宝、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铮英,朱雪宝,竺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临安市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纸签阅人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校对人印发份数备注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1078号原告:何铮英。委托代理人:雷小珍、蘧建军,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雪宝。被告:竺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铮英诉被告朱雪宝、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铮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铮英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铮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9元,减半收取1249.5元,由原告何铮英负担。审判员 程 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郎思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