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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字2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曲文娟与赵卫卫、汪昌日民间借贷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文娟,赵卫卫,汪昌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字2224号原告:曲文娟,女,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告:赵卫卫,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告:汪昌日,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文娟与被告赵卫卫、汪昌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文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本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