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字2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曲文娟与赵卫卫、汪昌日民间借贷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文娟,赵卫卫,汪昌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字2224号原告:曲文娟,女,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告:赵卫卫,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告:汪昌日,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文娟与被告赵卫卫、汪昌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文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本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