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11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与赵强、李风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赵强,李风格,庞继伟,王继忠,康有利,康国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1184号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地址:焦作市。负责人孟战伟,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当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强,男,196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风格,女,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庞继伟,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继忠,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康有利,男,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康国有,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审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诉被告赵强、李风格、庞继伟、王继忠、康有利、康国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告,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间房信用社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撤诉处理。审判员  廉玉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芦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