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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昊天与王用胜、王加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昊天,王用胜,王加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十七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02民初865号原告陈昊天,男,2013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法定代理人李婷婷,女,1991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法定代理人陈强,男,199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王用胜,男,1981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田林,四川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加文,男,1993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松涛路二段农副产品批发市场3号楼3(F)1-8、1-9、2-0号。负责人张翔,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秀群,女,1986年9月8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陈昊天与被告王用胜、王加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昊天的法定代理人李婷婷与被告王用胜的委托代理人田林、被告王加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秀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昊天诉称,2015年10月8日13时30分,原告乘坐李婷婷驾驶的川M×××××号小型轿车,行至资阳市雁江区资资路6KM+200M时与相对方向被告王用胜驾驶的悬挂川M×××××学报废车发生第一次碰撞,后王加文驾驶的川M×××××小型客车又与李婷婷驾驶的川M×××××小型轿车发生第二次追尾碰撞,造成原告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资市公交直一字[2015]第00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加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王加文所驾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进行了投保。原告放弃对母亲李婷婷的起诉。后原告找被告协商解决未果,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的医疗费2686.15元、护理费7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75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费用共计12036.1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用胜辩称,对交通事故事实部分无异议。被告王用胜在第一次事故中承担的次要责任,第二次事故不是由被告王用胜直接造成的,原告的损害是否是第一次事故造成无法确定,被告王用胜不应该承担责任。即被告王用胜的行为不是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故无需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由承担第一次事故主要责任的李婷婷和承担第二次事故全部责任的王加文共同赔偿。赔偿标准与被告保险公司的辩称意见一致,原告的损失应当按照实际住院天数30天计算,按90天计算的请求过高。交通费用因二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不应获得支持。请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王用胜的诉讼请求。被告王加文辩称,对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无异议,被告王加文驾驶的车在被告保险公司买了保险,其余以被告保险公司的赔偿意见为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无异议。被告王加文驾驶的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属实。原告受伤是两次碰撞造成的结果,应该由两个车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按15%扣除自费药,护理时间住院30天,只能按照住院实际天数计算护理费,交通费无证据不应支持。请法院依法判决。原告陈昊天围绕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1、原告户口薄复印件、李婷婷及陈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2、被告王加文的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被告王用胜的驾驶证及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3、企业信息复印件,证明被告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商业三者险保险卡复印件,证明被告王加文驾驶的川M×××××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证明本案所涉交通事故被告王加文承担全部责任。6、出院证明书复印件、住院病历,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于2015年10月8日住院治疗,2015年11月7日出院。7、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证明原告共花费医疗费2686.14元。被告王用胜对原告陈昊天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据5事故责任的划分已经明确了责任,护理费、营养费按照30天计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对原告陈昊天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对1、2、3、4、5、6、7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住院天数是30天,应当按照住院实际天数计算赔偿。被告王加文对原告陈昊天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准。被告王用胜围绕自己的辩解主张,举证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原告与被告王加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对被告王用胜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无异议。被告王加文没有提供证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围绕自己的辩解主张,举证如下: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单抄件复印件。2、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保单抄件复印件。3、垫付费用清单复印件。原告与被告王用胜、王加文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无异议。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并结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陈昊天是李婷婷与陈强之子,川M×××××小型轿车车主是陈强。悬挂川M×××××学报废车的车主是被告王用胜,该车无保险。川M×××××小型普通客车的车主是被告王加文,被告王加文为该车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购买了2015年3月27日零时起至2016年3月26日二十四时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500000元及不计免赔率险。2015年10月8日13时30分,李婷婷驾驶川M×××××号小型轿车搭乘陈强、杜菊英、陈昊天由资阳市雁江区南津镇刘家村方向往资阳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雁江区资资路6KM+200M时,因不按规定超车,与相对方向被告王用胜驾驶并搭乘陈世刚、谭莉、邓伟的悬挂川M×××××学的报废车发生第一次碰撞,后王加文驾驶的川M×××××小型普通客车又与李婷婷驾驶的川M×××××小型轿车发生第二次追尾碰撞,造成李婷婷、陈强、杜菊英、陈昊天、王用胜、陈世刚、谭莉七人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资市公交直一字[2015]第00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一次事故中李婷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之规定,是造成此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王用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之规定,是造成此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第二次事故中王加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陈强、杜菊英、陈昊天、陈世刚、谭莉、邓伟无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李婷婷承担第一次事故主要责任,王用胜承担第一次事故次要责任,王加文承担第二次事故全部责任,陈强、杜菊英、陈昊天、陈世刚、谭莉、邓伟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到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5年11月7日出院,该院《出院证明书》载明:“出院诊断:右股骨干骨折。出院后注意事项:1、出院后休息2月;2、出院后1月内避免剧烈负重,出院后1、2、3月返院复查X片,根据结果决定下地负重时间;3、定期门诊指导功能锻炼;4、如有不适,及时复诊。”该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为杜菊英垫付了医疗费8000元,为陈昊天垫付了医疗费2000元。在审理中,各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原告的医疗费按15%计算自费药(保险公司不报销的费用),即2686.14×15%=402.92元,由原告与被告王用胜、王加文按责任比例承担的协议。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其受到侵害时应依法获得赔偿。本案中,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婷婷承担第一次事故主要责任,王用胜承担第一次事故次要责任;王加文承担第二次事故全部责任。该认定书客观、公正、真实,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即本案原告受伤是由两次交通事故先后发生造成的,行为人事先既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过错,各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单独行为,只是由于行为的客观联系和间接结合,共同造成了同一个损害结果,不构成共同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各行为人之间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各当事人均不能举证证明两次事故对于原告伤情的影响程度的情况下,推定两起事故对原告受伤的损失平均承担(即两次事故各承担二分之一)。综上,按两次交通事故计算后,原告受伤应由李婷婷承担35%的责任,被告王用胜承担15%的责任,被告王加文承担50%的责任。因川M×××××号车的乘客杜菊英、陈昊天受伤并起诉,故本案应当先由悬挂川M×××××学报废车、川M×××××号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足额的赔付义务,如损失未超出两辆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就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被告王用胜在第一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其作为驾驶培训教练员,明知悬挂川M×××××学报废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也不能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行为致使原告在第一次交通事故中的损失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被告王用胜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王加文系川M×××××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率险,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应当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第二次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对原告请求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护理费,因原告系幼儿,需要家长陪护,结合住院天数“在院30天”及医嘱“出院后休息2月”,本院确认护理天数为90天。交通费因无票据不予支持。对各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原告的医疗费按15%扣除自费药,由原告与被告王用胜、王加文按责任比例承担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所受的经济损失,本院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确认。参照四川省上年度有关统计数据计算,原告因该交通事故受伤所受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2686.14元(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费2407.14元+门诊费2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30天=900元,营养费25元/天×30天=750元,护理费80元/天×90天=7200元,合计11536.14元。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计算,陈昊天的医疗费用损失为2686.14+900+750-不予报销金额402.92=3933.22元,伤残费用损失为7200元;杜菊英的医疗费用损失为11368.64元,伤残费用损失为9600元。即二伤者的医疗费用损失为3933.22+11368.64=15301.86元,伤残费用损失为7200+9600=16800元。综上,原告的损失除医疗费自费部分外,其余损失能够在两车的交强险内足额赔偿,故被告王用胜应赔偿原告(3933.22+7200)÷2+402.92×15%=5627.0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3933.22+7200)÷2=5566.61元;被告王加文赔偿原告402.92×50%=201.46元;原告之母李婷婷负35%的责任,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费用为402.92×35%=141.02元。对被告垫付的费用,应予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用胜赔偿原告陈昊天因交通事故受伤的经济损失5627.05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陈昊天因交通事故受伤的经济损失5566.61元,扣减已付2000元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还应赔偿原告陈昊天3566.61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王加文赔偿原告陈昊天因交通事故受伤的经济损失201.46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陈昊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0元,由原告陈昊天负担17.67元,被告王用胜负担7.58元,被告王加文负担25.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莫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