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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民辖终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张颖萃与刘正其及邓海华及聂映芬及刘玉贤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颖萃,刘正其,邓海华,聂映芬,刘玉贤,周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辖终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颖萃,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正其,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海华,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映芬,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贤,男。原审被告周添,男。上诉人张颖萃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二初字第566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颖萃上诉称,本案受害人刘斌为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承运货物,与该公司形成劳务关系,与上诉人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原审被告周添目前监禁地为湖南省怀化监狱,地处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上诉人起诉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审法院变更为生命权纠纷,违反法律程序。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或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沪昆高速湖南省隆回县段,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本案案由为生命权纠纷符合法律规定。张颖萃上诉提出“原审违反法律程序,本案应移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或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秀华审 判 员  王星星代理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阳陈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