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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3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悦与徐杰、济南顺红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悦,徐杰,济南顺红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3476号原告:李悦,农民。被告:徐杰,农民。被告:济南顺红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负责人:冀红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悦诉被告徐杰、济南顺红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李悦负担。审判长  孙雅会审判员  马 强审判员  侯凌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平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