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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刑更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付江涛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江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刑更145号罪犯付江涛,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临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付江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17年7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6)冀邯狱减字第33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付江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减意(2016)39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付江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符合减刑条件。提请法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付江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受到监狱表扬3次、记功2次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监区干警及服刑人员证言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付江涛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罪犯付江涛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江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卫疆审判员  霍鸣飞审判员  申保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