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民终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河北日昱商贸有限公司与李继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继伟,河北日昱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终10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继伟,农民,身份证号吗13223519801211571X。委托代理人霍艳亮,邢台市正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日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建设路中段东侧。法定代表人张新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荣志强、刘士勇,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继伟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日昱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15)沙民一初字第1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继伟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继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上诉人李继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运平审判员 王华青审判员 杨恩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