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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王庆超与吕志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超,吕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325号申请执行人:王庆超,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吕志华,女,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王庆超与吕志华民间借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19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吕志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吕志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吕志华在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处有执行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提取被执行人吕志华在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处的执行案款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