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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4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朱秦安与陆隽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秦安,陆隽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4执73号申请执行人朱秦安。被执行人陆隽荃。申请执行人朱秦安与被执行人陆隽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陆隽荃归还朱秦安借款本金10万元。支付方式: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2万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1万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7万元。如果有一期未履行,朱秦安有权就未履行部分提前申请全额执行。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朱秦安已预交),由陆隽荃负担,于2016年4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朱秦安。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起生效。执行过程中,朱秦安与陆隽荃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至2016年7月底前由被执行人陆隽荃分期支付给朱秦安11万元则本案全部履行完毕。朱秦安据此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本院告知履行结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德龙审 判 员  孙德行代理审判员  程 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