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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91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陆建飞与俞抱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建飞,俞抱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91执99号申请执行人陆建飞,男,汉族,1965年1月5日生。被执行人俞抱元,男,汉族,1963年11月4日生。陆建飞与俞抱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淮开民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俞抱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陆建飞借款16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80元,由俞抱元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财产调查,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俞抱元名下房产、土地,其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房产已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故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已被本院查封暂无法处置的房产、土地外,被执行人俞抱元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开民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蓉代理审判员  周丰代理审判员  伏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