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兰商初字第3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苍山县众望种植专业合作社与XX、杨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山县众望种植专业合作社,XX,杨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商初字第3105号原告苍山县众望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兰陵县向城镇泇头村。法定代表人张光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加付,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XX,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杨传军,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山县众望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XX、杨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苍山县众望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苍山县众望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卢桢干审 判 员  杨付征人民陪审员  周中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谭 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