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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4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佘双喜诉张蔡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44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佘双喜,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XX镇XX村XX村**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蔡根,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街**弄**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弄**号**室。原审第三人上海市浦东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幢XX室。法定代表人许广惠,总经理。上诉人佘双喜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重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人佘双喜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佘双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佘双喜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1.50元,由上诉人佘双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封赉城审 判 员  王芝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