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522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谢俊松、徐强、谢俊斌与丁银霞、李珍学、刘电云、刘如华、刘桂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俊松,徐强,谢俊斌,丁银霞,李珍学,刘电云,刘如华,刘桂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528号申请执行人:谢俊松,男,1976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徐强,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谢俊斌,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丁银霞,女,1972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李珍学,男,1928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刘电云,男,1955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刘如华,男,1962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刘桂群,女,1958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谢俊松、徐强、谢俊斌申请执行丁银霞、李珍学、刘电云、刘如华、刘桂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二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丁银霞、李珍学、刘电云、刘如华、刘桂群存款604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玉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