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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刑更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袁明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刑更字第464号罪犯袁明波,男,生于1987年1月27日,彝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现在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2011)昭阳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明波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执行至2030年10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刑期执行至2029年4月16日止。执行机关昭通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明波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7月至2015年10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被评为2014年、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袁明波的罪犯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日记载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袁明波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明波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8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芝毅审判员  魏福海审判员  陈晓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