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5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卢红伟、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红伟,王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5008号原告卢红伟,居民。委托代理人沃兵,沭阳县扎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波,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红伟诉被告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左东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