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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7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XX凯与王天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凯,王天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7407号原告:XX凯。委托代理人:徐航。被告:王天良。本院在审理原告XX凯与被告王天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凯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XX凯负担。审 判 长  甘 震人民陪审员  许纪杰人民陪审员  吴仲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