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5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毛晓全与王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晓全,王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5执46号申请执行人毛晓全,男。被执行人王征,男。本院在恢复执行毛晓全、王征借款合同纠纷(2013)澄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案件标的款355000元及利息。首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100000元。本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征在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查询其在房产、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房产或车辆,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澄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证据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宏宪审判员 王建宏审判员 闫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向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