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李志良财产刑执结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 产 刑 执 结 通 知 书(2016)湘10执103号李志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郴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志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志良缴纳罚金八千元,现被执行人李志良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通知如下: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三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2002)郴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李志良附加刑罚金八千元的财产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书记员:李媛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