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刑终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马青文、吕庆东等与宋志利、隋广亮等生产、销售假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青文,吕庆东,李春波,宋志利,隋广亮,杜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刑终351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青文,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海拉苏镇。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山西省忻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上网追逃,于2015年1月23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抓获,同年1月30日被忻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忻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西省原平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庆东,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捕前暂住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新立屯镇房申村。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忻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上网追逃,于2015年8月7日被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公安局抓获,同年8月18日被忻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忻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看守所。委托辩护人马占山,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春波,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捕前住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白庙村西街。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山西省忻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上网追逃,2016年2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抓获,同年2月4日被被忻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忻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西省原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宋志利,男,199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全宁街道办事处东道村。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忻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上网追逃,2015年7月27日该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投案,于同年8月1日被忻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忻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6年9月12日被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隋广亮,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捕前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亮河镇立业村。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经忻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1月17日被忻州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6年1月17日被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杜兰芳,女,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住河北省保定市。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经忻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3月14日被忻州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6年3月14日由我院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7月28日经忻州中院决定逮捕,忻州市公安局于2016年7月29日执行逮捕,2016年9月12日被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青文等犯销售假药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16)晋09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青文、吕庆东、李春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9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宁审 判 员 张瑞明代理审判员 毛昊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要建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