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2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玉怀与陈志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怀,陈志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116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怀,女,汉族,住凤翔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阳兴,男,汉族,系原告之夫,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陈志卫,男,汉族,住凤翔县郭店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062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玉怀诉陈志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应执行赔偿款31000元、受理费365元、申请执行费3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由被执行人给付30000元,对其余款予以放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将30000元及申请执行费350元已执行清楚,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等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062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封军辉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宏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