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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爽与李文群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爽,李文群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2民初394号原告:李爽,女,住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理人:何春连,女,住吉林省桦甸市。(系李爽之母)委托代理人:都兴旺,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文群,男,住吉林省桦甸市。原告李爽与被告李文群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2015年4月7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爽的法定代理人何春连、委托代理人都兴旺,李文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爽诉称:李爽与李文群系父女关系,2004年李爽的母亲何春连与李爽的父亲李文群经法院调解离婚,李爽由母亲何春连抚养,抚养费何春连自负。但现在李爽已经上初中,费用逐年在增加,仅靠母亲的收入已无法维持李爽的学习生活支出,李文群作为父亲没有履行抚养职责,故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文群每月给付李爽抚养费500元。李文群辩称:李文群与何春连调解离婚时,何春连明确表示抚养费自负,现何春连已经另外嫁人而且另有孩子,李文群现在生活困难,家中有老人需要赡养,故不同意给付李爽抚养费。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13日经桦甸市人民法院调解,李爽的母亲何春连与李文群离婚,李爽由母亲何春连抚养,抚养费何春连自负。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2004)桦民一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一份。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李爽要求李文群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根据李爽的实际生活、教育需要,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和被告李文群的负担能力,李文群给付李爽抚养费的标准酌情按每月300元较为适当,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文群自2016年5月起于每月26日前给付原告李爽抚养费300元,至李爽独立生活止;二、驳回原告李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文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德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鹏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