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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102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琼达次仁与索朗多布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琼达次仁,索朗多布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02民初527号原告琼达次仁,男,1991年6月1日出生,藏族,打工,现住日喀则市。委托代理人次仁顿珠,西藏自治区拉萨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委托代理人益西旺姆,西藏自治区拉萨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索朗多布杰,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藏族,打工,现住拉萨市。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原告琼达次仁与被告索朗多布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以需收集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该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琼达次仁撤回对被告索朗多布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预交),依法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琼达次仁承担。审判长 蒋  利审判员 白 央 啦审判员 旦增拉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德  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