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民初字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金华市东莱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银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东莱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银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字1460号原告:金华市东莱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中村路110号2幢3单元601室。法定代表人:陈海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桂芳,公司员工。被告:胡银海,成年。原告金华市东莱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银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市东莱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东莱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陆海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梦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