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7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曹洪光与魏用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洪光,魏用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1015号原告曹洪光。被告魏用卓。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洪光与被告魏用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洪光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洪光要求撤回对被告魏用卓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曹洪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洪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洪光承担审判员 段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