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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2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佟俭飞与被执行人潘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俭飞,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276号申请执行人佟俭飞,男,1970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潘涛,男,1979年4月29日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北镇市。申请执行人佟俭飞与被执行人潘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北镇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2民初34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潘涛于调解之日起3日内一次偿还原告佟俭飞借款10万元,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因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特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的书面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镇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2执2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王海峰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婷